根據內政部地政司最新統計,全台預售屋延遲交屋申訴案件在2025年較前一年增加近三成,其中超過六成爭議集中在「建商逾期取得使用執照」後的賠償計算。買預售屋最怕遇到的事,就是建商一拖再拖,而更讓人進退兩難的問題是:房子好不容易等到了,我該先拿鑰匙,還是先把賠償談清楚?
高雄地方法院2026年2月26日的一紙判決,給了購屋族一個出乎意料的答案——15戶買方在已經完成交屋的情況下,仍然成功向建商追討到總計757萬6,840元的遲延利息。這不只是個案,而是為全台正在等待交屋的預售屋買方,釐清了一條重要的法律界線。
從825天到822天:法院怎麼精算遲延天數?
這起案件發生在高雄楠梓的「聯上捷運之星」預售案。根據判決資料,14戶契約約定建商應於2022年3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另1戶因較晚簽約,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然而,建案直到2024年7月3日才實際取得使用執照。
用最簡單的減法算,前14戶形式上已經遲延了825天。但法院審理後認定,期間有3天颱風停班停課屬於不可歸責於建商的事由,可以扣除。因此最終實際計算天數分別是822天與457天。這也提醒買方:談判時拿「總遲延天數」去壓建商,並不全然正確,還是要回到契約約定與不可抗力因素的認定。
判決附表顯示,這15戶依照各自已繳價款乘以每日萬分之五單利計算,法院最後核准的遲延利息合計為757萬6,840元,並另按年息5%計算至清償日。這筆金額與起訴時求償的近769萬元幾乎沒有落差,等於法院全數認定了買方的主張。
「不可歸責於建商」不是說了算:疫情、缺工、下雨全部被打槍
建商在訴訟中主張,新冠疫情三級警戒、缺工缺料、颱風豪雨、甚至當地里長要求星期日不要施工等原因,合計應展延工期892.5天。如果法院照單全收,等於15戶買方幾乎拿不到任何賠償。
但法院逐一檢視後,態度非常明確: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政府並未要求建築工地全面停工,建商若要主張實際缺工影響進度,就必須提出具體證明,而不是一句「疫情影響」就想帶過。至於里長建議星期日停止施工,法院認定那只是反映居民噪音的建議,並非行政機關強制命令。降雨更不用說,光憑降雨量達到某個數字,不足以證明整個工程無法施作。
最後法院只認定了原完工期限前的3天颱風停班停課可以展延。這個結果說明一件事:「不可歸責於建商」不是建商自己說了算,而是發生爭議時必須依契約內容及具體證據來判斷。對購屋族來說,這反而是最有利的立足點。
先交屋不等於放棄求償權——但這個前提不能漏
這件判決最值得關注的亮點,其實是這15名買方在提告之前,都已經完成了房屋點交。法院判決記載,雙方已在交屋驗收清單、交屋資料收執表等文件完成簽認,但這並未因此阻止買方另行請求遲延利息。
換句話說,完成交屋本身,並不當然等於放棄原本已經發生的遲延利息請求權。真正的關鍵,在於雙方契約、交屋文件以及是否有另外簽署和解、拋棄權利的約定。如果建商在交屋時拿出切結書,上面寫著「雙方一切債權債務均已結清」或「買方放棄一切遲延利息請求」,那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編輯觀點:這件判決給購屋族最大的啟示,其實不是「先交屋再告官」這麼簡單。從產業面來看,建商近年來越來越習慣在交屋流程中夾帶放棄權利條款,利用買方急著拿鑰匙的心理,讓遲延利息請求權在簽名瞬間蒸發。高雄這個案例之所以可貴,是因為買方沒有簽署任何拋棄權利的文件,才保留了事後求償的空間。說真的,與其賭建商會不會乖乖賠錢,不如在簽交屋文件前多花一小時逐條看清楚——這一小時,可能價值幾十萬。
建照展延不等於契約延期:政府給的彈性,建商不能直接拿去用
另一個購屋族常被誤導的觀念,是「建照展延等於契約自動延期」。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在2026年4月再次發布提醒:主管機關因政策或營建環境因素給予建造執照延長建築期限,屬於行政管理措施;消費者與建商簽訂的預售屋契約,則是民事契約。
這兩者之間的差距非常巨大。政府讓建照多幾年施工,並不代表建商與買方原本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就自動延長。內政部也曾明確指出,建照展期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效力,建商不得單純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接受延期。
換句話說,如果建商拿建照展延來跟你說「所以交屋時間也要往後推」,你可以直接請他拿出雙方合議的契約變更書面。沒有這份文件,建商的延期主張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逾期3個月可解約,但15%違約金不是保證拿得到
依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範,如果建商逾期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選擇解除契約。解約時,建商除退還已繳價款及遲延利息外,違約金不得低於房地總價款的15%。
但這裡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限制:如果依比例算出的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因此不能簡化成「只要逾期3個月,建商一定賠總價15%現金」。實際金額還是要依契約、已繳價款及個案情形來判斷。
選擇解約或繼續履約,兩條路的財務結果完全不同。解約代表不再取得原本購買的房屋;繼續履約則是保留房屋,同時處理遲延利息爭議。購屋族在決定之前,必須一併考量房價變動、貸款負擔、租屋成本、家庭入住需求以及建商履約能力,不能只用「哪一種賠比較多」來決定。
交屋文件簽名前,先把這四件事確認清楚
碰到預售屋延遲完工,購屋族可以依照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
- 第一步,找出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不是建商口頭說的日期,是白紙黑字寫在契約上的那個日期。
- 第二步,查明建案實際取得使用執照的日期。這個資訊可以透過建管機關查詢,不是聽建商說「快了快了」就相信。
- 第三步,確認期間內是否存在契約約定可展延的不可抗力事由。建商的主張是否合理,需要具體證據支撐,不是隨便講個理由就能過關。
- 第四步,決定自己要繼續取得房屋並請求遲延利息,還是符合條件後解除契約。這兩條路的法律及財務後果完全不同,需要審慎評估。
最重要的原則是:不要為了急著拿鑰匙,在沒有看懂的情況下簽署任何涉及放棄請求權、和解或債權債務結清的文件。如果建商在交屋時要求簽署額外的切結書或補充協議,上面出現「雙方一切債權債務均已結清」「買方放棄一切遲延利息請求」等文字,請不要當場簽名。先要求攜回審閱,必要時請律師、地政士或消保單位協助確認,這一小時的謹慎,可能價值數十萬元。
數據背後的啟示
高雄這件判決之所以具有指標性意義,在於它清楚區分了兩件事:「交屋行為」與「放棄權利」之間沒有必然的等號。法院的判斷標準始終圍繞著契約條款與具體證據,而不是建商說了就算。
從數據來看,15戶買方平均每戶獲得約50萬元的遲延利息賠償,這個金額對於等待了兩年以上的購屋族來說,至少補貼了部分租屋成本與房貸利息損失。但這個結果建立在一個前提上:買方沒有在交屋過程中簽署任何不利於自己的權利拋棄文件。
對正在面對預售屋延遲交屋的消費者來說,這件判決傳達的訊息非常明確——法律站在有理有據的一方,但權利需要自己主動保留。把契約翻出來,把日期算清楚,把文件看清楚,這三件事做到位了,建商想賴也賴不掉。
下一步行動:你現在就可以做的三件事
如果你正在等待預售屋交屋,或者已經遇到延遲完工的情況,不用急著跟建商吵架,也不用貿然決定解約或求償。先做三件事:第一,把預售屋買賣契約從抽屜裡拿出來,找到「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那一條;第二,上網查詢建案實際取得使用執照的日期;第三,把這兩個日期之間的差距算出來,扣除颱風等不可抗力天數後,用已繳價款乘以萬分之五,看看金額落在哪裡。
算完之後,你就會清楚知道自己面對的是什麼局面。如果建商遲延天數明確、金額可觀,下一步就是決定要走繼續履約求償,還是評估解約條件。無論選哪一條路,記得一件事:交屋文件簽名前,逐字看清楚,不懂的條款不要簽。這不是不信任建商,而是對自己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購屋資金,最基本的負責。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已經完成交屋了,還可以跟建商追討遲延利息嗎?
可以。根據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完成交屋本身並不當然等於放棄遲延利息請求權,關鍵在於交屋文件是否簽署了放棄權利的條款。
建商說疫情、缺工、下雨導致延遲,這些都可以算免責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建商必須提出具體證明,證明這些因素確實影響工程進度,不能只靠口頭主張就自動展延工期。
政府核准建照展延,預售屋交屋日期就可以跟著延後嗎?
不可以。內政部明確指出建照展期屬於行政管理措施,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效力,建商不得單方面要求消費者接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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