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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的委員會,開了將近兩個半小時。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步出會議室時,手裡拿著那份決議名單。七位有投票權的委員,在鞭刑案上展現了難得的團結——七比零,全數否決。另一頭的交通罰鍰專用案,則陷入膠著,三次表決、四次比三,才勉強有個結果。唯獨「廢除非核家園」公投,以六比一輕鬆過關。

一個下午,三種命運。這不只是數字遊戲,它揭示了台灣直接民主的邊界在哪裡,以及,政治算計與法治原則之間,那條永遠在搖晃的界線。

表象:一場各取所需的公投提案

八月十四日,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在立法院送出三份公投提案,當時外界注意力多半放在「廢除非核家園」——畢竟這牽動能源政策,直接挑戰現政權的核心信仰。至於「鞭刑」與「交通罰鍰專用」,多數人起初當成配菜,甚至覺得有點荒謬。

鞭刑?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提案針對性侵害、兒虐、詐欺慣犯,想用肉體痛苦來壓制犯罪。交通罰鍰專用?則是要求將違規罰款專款專用於道路安全與交通改善,聽起來很合理,不是嗎?

但中選會的審查標準從來不是「這政策好不好」,而是「這政策有沒有資格拿出來讓人民複決」。根據《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只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才能成案。說白了,門檻不是民意支持度,是法律定性。

結果就是:廢核案過關,另外兩案出局。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這次審查結果釋出一個明確訊號:公投不是政策提案的「萬用載具」。中選會以「違反兩公約施行法」封殺鞭刑,等於宣告國際人權公約在台灣有直接拘束力,這在過去比較少被如此明確地引用於公投審議。而交通罰鍰專用案以四比三驚險否決,顯示委員們對「財政紀律」與「重大政策」之間的認定存在嚴重分歧。說真的,往後任何想綁大選的公投案,都得先過這一關——你的提案,是「原則立法」還是「政策方向」?這之間的模糊地帶,恐怕會成為未來朝野攻防的新戰場。

真相:為何鞭刑與罰鍰專用被擋下?

先說鞭刑。游盈隆在會後記者會講得很白:「現行法律之刑罰種類,尚無鞭刑或類似鞭刑的制度。」換句話說,提案人想透過公投「創造」一個全新的刑罰種類,這已經踩到《公投法》的紅線——公投可以決定重大政策方向,但不能取代立法機關去制定具體刑罰條文。

但真正致命的一擊,來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台灣在民國98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內國法化。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而鞭刑恰恰是以公權力對人體施加直接痛苦。

游盈隆在記者會上補充:「多數國家認屬於殘忍、不人道且侵害人性尊嚴,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

七位委員全數同意這個論點。沒有懸念。

至於交通罰鍰專用案,爭議點更細緻。四位委員認為罰鍰收入怎麼用,屬於財政管理範疇,不是「重大政策」;三位委員則認為這牽涉交通安全的制度性改革,應該放行。四比三,三次表決,最終以多數決封殺。

兩個案子被否決的理由完全不同:一個因為違反人權價值,一個因為不夠「重大」。

各方角力:誰在贏,誰在輸?

廢核案過關,對國民黨來說當然是戰果。能源議題一直是執政黨的痛點,2025年綁大選,勢必成為動員票倉的催化劑。但民眾黨提的交通罰鍰案被封殺,某種程度上削弱了他們想藉公投拉抬聲勢的企圖。

而執政黨雖然輸了廢核這一局,卻成功將鞭刑案阻絕於門外——某種程度上,這也避免了台灣在國際人權形象上出現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中選會的委員會組成橫跨不同專業背景。從游盈隆公布的投票名單來看,吳容輝、黃秀端、陳月端、游清鑫對罰鍰案投下反對,蘇子喬、蘇嘉宏、李禮仲則贊成。這種「四比三」的分裂,顯示在公投審議的實務操作上,委員之間對於什麼是「重大政策」根本沒有共識。

說穿了,這套審查機制本身就帶著政治性。法律文字是死的,但認定標準是活的。

深層影響:公投制度還在長大

台灣的公投法從2017年修法以降,歷經綁大選、返還投票權等多次調整,制度一直在演化。這次審查結果有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細節:中選會首次如此明確地以兩公約作為審查依據,等於宣告國際人權規範在公投審議中具有實質影響力。

這不是小事。未來任何涉及刑罰、人權、基本自由的公投提案,都可能因為「違反兩公約」而被直接擋下。

另一個層面是政治效應。廢核案確定編號為「第22案」全國性公投,定於民國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投票。距離現在還有一年多,這意味著能源議題將在未來一整年持續發酵——從明年地方選舉到年底大選,廢核與擁核的論戰不會冷卻。

「委員會開了兩個半小時以上的會議,其中特別針對三項公投進行審議。」游盈隆在記者會開場這麼說。兩個半小時,決定了三個案子的生死,也決定了未來一年台灣政治議程的走向。

未解之問

但有一個問題,比「廢核能不能過」更值得思考:如果今天有個提案,內容涉及「恢復死刑」或「廢除監察院」,中選會會怎麼審?它算不算重大政策?它有沒有違反兩公約?

這些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因為《公投法》第二條的「重大政策」四個字,本身就是一個沒有精確定義的黑洞。

有人主張應該放寬審查標準,讓更多議題交由人民直接決定;也有人認為必須嚴格把關,避免公投變成民粹工具或政黨動員的提款機。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但台灣社會從來沒有真正坐下來好好討論過:我們到底想要什麼樣的公投制度?

是要讓人民什麼都能投,還是只投那些「真的該由人民決定」的事?這個問題,比鞭刑該不該存在、罰鍰該不該專用,更根本,也更難回答。

這一次,七位委員替我們擋下了兩案。但下一次呢?如果提出來的是更敏感、更爭議的題目,我們還能靠審查機制來把關嗎?還是說,最終仍得回到政治協商與社會對話,才能填補法律條文之間的空白?

答案不在中選會的會議室裡。在每一個關心這塊土地的人心中。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為什麼「鞭刑公投」會被中選會否決?

直接原因是現行刑法沒有鞭刑這種刑罰,公投不能創設新的刑罰種類。再加上鞭刑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關於禁止殘忍、不人道處罰的規定,台灣已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其內國法化,七位委員全數同意否決。

「交通罰鍰專用」公投為什麼以4比3被擋下?

中選會委員認為罰鍰收入的使用屬於財政管理範疇,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定義。經三次表決,最終以4票反對、3票贊成的多數決封殺該案。

「廢除非核家園」公投何時投票?

該案已通過中選會審查,編號為「第22案」全國性公民投票,定於民國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點到下午4點,將併年底大選一同進行。

中選會審查公投案的標準是什麼?

依據《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只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才能成案。審查重點在於提案是否屬於政策方向的決定,而非具體法律條文的制定。此外,提案內容不得違反兩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

被否決的公投案可以再提一次嗎?

理論上可以,但前提是必須修改提案內容,使其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定義,並避開違反兩公約的疑慮。不過若實質內容沒有太大變動,再次送審被否決的機率仍然很高。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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