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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數字震驚了所有關注年底選舉的人:73.3%。超過七成的民眾表態支持以公投決定是否引進鞭刑來打擊詐騙,但中選會今天(28日)一句「現行法律沒有」,直接讓這項提案連進入公投戰場的門票都拿不到。更諷刺的是,中選會一面說鞭刑「不算重大政策」,一面又搬出兩公約大談人權疑慮——這種自我矛盾的理由,到底是在守護民主程序,還是替人民決定「什麼能聊、什麼連聊都不准」?

今天中選會的決議出爐,三項公投案中僅「廢除非核家園」過關,「鞭刑」與「交通罰鍰專用」兩案雙雙遭駁回。提案方之一、立院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許宇甄在記者會上痛批,中選會給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而且兩套說詞擺在一起看,簡直是自己打臉自己。

表象

先來看中選會給的第一個理由:「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鞭刑制度,因此這項公投屬於立法原則創制,而非重大政策創制」。這句話乍聽之下好像有點道理,但仔細一想就會發現問題大了——哪一項重大政策的落實不需要經過立法程序?如果因為最終需要修法就反過來認定它不是重大政策,那幾乎所有公投案都可以用這套邏輯擋掉。

許宇甄說得直接:「重大政策本來就需要透過後續立法才能落實,不能因為政策最終需要修法,就反過來認定它不是重大政策。」這句話點出了一個關鍵漏洞:中選會把「政策」和「立法」硬生生切開,但現實世界中這兩者根本是同一條路上的前後段。對重大性侵、虐童、詐欺犯罪應採取何種刑罰,本身就是國家刑事政策與司法制度的重大選擇,豈能只用「現行法律沒有」六個字,就把人民表態的門關起來?

「鞭刑是否適合作為刑事政策,社會當然可以贊成、可以反對,但公投的意義,就是讓人民透過民主程序表達意見。中選會可以依法審查,卻不該直接替人民決定『這個議題不准投』。」

真相

再來看中選會的第二個理由:鞭刑可能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禁止的酷刑、殘忍或不人道處罰,因此存在人權疑慮。這個說法本身沒有錯,兩公約的人權保障當然必須尊重——但問題是,這正是社會需要公開討論的核心爭點,而不是迴避討論的理由

許宇甄點出一個非常務實的觀點:「刑罰制度如何兼顧人權保障、犯罪嚇阻與被害人正義,本來就需要持續辯論,各國制度、歷史與民情也有所不同。」這句話說得很白話,但背後藏著一個尖銳的提問:如果中選會可以因為自己對爭議已有立場,就直接沒收人民討論、辯論與表態的機會,那獨立機關到底是保障民主,還是變成民主的煞車皮?

根據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的民調,除了73.3%民眾支持以公投方式推動鞭刑打擊詐騙之外,84.7%支持政府針對重大詐騙、虐童、性侵等犯罪引進鞭刑或至少正式評估。許宇甄強調,這些數字不代表公投一定會過,卻足以證明社會對現行刑罰制度與司法正義存在強烈改革期待。把這麼明確的民意訊號擋在公投門外,中選會給出的理由真的有說服力嗎?

各方角力

把中選會兩套理由放在一起看,矛盾就更明顯了。許宇甄在記者會上直接點破:「一方面說鞭刑不算『重大政策』,另一方面卻又大談國際人權公約、刑罰制度與基本人權——如果一項議題重大到涉及司法制度、刑罰政策、基本人權與國際公約,怎麼最後反而被中選會認定『不是重大政策』?」

這不是沒有道理的質疑。一個議題如果牽涉到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方式、可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需要透過立法程序才能落實,怎麼看都符合「重大政策」的定義。中選會用兩套互相矛盾的標準來審查同一個案子,難怪會被批評是選擇性辦案。

「立法院從來不是要求中選會支持鞭刑,而是要求中選會尊重人民表態的權利。獨立機關若從保障民主程序,變成替人民決定哪些議題『可以討論』、哪些議題『連票都不能投』的民意關卡,極度不可取。」

今天記者會上,中選會主委游盈隆背後那排「超然、公正、中立、客觀、專業」的大字,在這樣的決議對比下,顯得格外諷刺。民眾不禁想問:當一個獨立機關用自己的「專業判斷」來否定人民的提案權利時,這份專業到底是服務於民主,還是服務於特定價值立場?

深層影響

這起事件真正的核心,其實不只是鞭刑本身——鞭刑能不能過、該不該過,社會可以有千百種不同意見,但「能不能投」這件事,才是真正影響深遠的民主程序問題

許宇甄示警,今天被擋下的不只是一項公投,更可能讓台灣社會形成寒蟬效應:只要少數獨立機關委員不認同,人民再強烈的改革期待,都可能連進入公共辯論的資格都沒有。這個擔憂並非危言聳聽——當公投審查的門檻被提高到「委員們覺得這個議題值得討論才准許投票」,那公投作為直接民主的補救機制,實際上已經被閹割了一半。

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是某個進步性社會議題被中選會以「現行法律沒有」或「可能違反某公約」為由擋下,社會輿論會怎麼反應?恐怕會是另一番光景。正因為如此,程序正義必須超越個別議題的價值偏好——你不能因為自己不喜歡某個議題,就默許審查機關用技術性理由把它封殺;同樣的,你也不能因為自己支持某個議題,就要求審查機關放水過關。

從產業面來看,這起事件暴露了台灣公投審查機制一個長年被忽略的結構性問題:審查機關到底該審「程序」還是審「價值」?當審查委員開始用自己對議題實質內容的判斷來決定是否放行,那公投提案的審查就注定會淪為政治角力的延長賽。這不是哪個政黨的問題,而是整個制度設計需要被重新檢視的警訊。

未解之問

中選會今天的決議已經做出,但留下的問題遠比答案還多。鞭刑公投被擋下的理由是「現行法律沒有」,那下次如果有提案要推動「安樂死合法化」或「毒品除罪化」,是不是也可以用同一套邏輯封殺?如果公投只能投「現行法律已經有相關規定的政策」,那公投的實質意義還剩下多少?

更重要的是:當一個獨立機關可以用「人權疑慮」為由,在程序審查階段就擋下一個議題,那「人權」這兩個字會不會變成某種政治正確的否決權?誰來定義什麼是人權保障的底線?誰來判斷刑罰制度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點?這些問題,中選會沒有給出答案,甚至連讓人民討論的機會都不給。

許宇甄最後說了一句話,值得每個人放在心上:「今天被擋下的不只是一項公投,更可能讓台灣社會形成寒蟬效應。」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對民主程序被侵蝕的真實擔憂。鞭刑該不該引進,社會可以慢慢吵、好好辯;但能不能連吵的機會都沒有——這件事,才是真正該被公投的題目。

【行動呼籲】 不管你是支持還是反對鞭刑,這起事件都值得你花五分鐘想一件事:你希望未來台灣的公投審查,是用「委員們覺得這題能不能討論」來決定,還是用「提案是否合乎程序規定」來決定?如果你在意的是後者,那下次再有公投案被技術性封殺時,請記得——那不是「別人的事」,那是每一票都可能被提前沒收的事。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鞭刑公投為什麼會被中選會駁回?

中選會給出兩個理由:第一,認為鞭刑屬於「立法原則創制」而非「重大政策創制」,因為現行法律沒有鞭刑制度;第二,認為鞭刑可能涉及兩公約禁止的酷刑或不人道處罰,存在人權疑慮。但批評者指出這兩個理由互相矛盾,且形同用審查權沒收人民的公投提案權。

73.3%支持鞭刑的民調是哪來的?

這個數字來自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進行的民調,顯示73.3%民眾支持以公投方式推動鞭刑打擊詐騙,另有84.7%支持政府針對重大詐騙、虐童、性侵等犯罪引進鞭刑或至少正式評估。

鞭刑公投被駁回會造成什麼影響?

提案方認為這可能形成寒蟬效應——只要少數獨立機關委員不認同某個議題,即使有強烈民意期待,該議題也可能連進入公共辯論的資格都沒有。這對台灣的公投制度和直接民主機制構成潛在侵蝕。

中選會的說法為什麼被批評「前後矛盾」?

批評者指出,中選會一方面說鞭刑「不算重大政策」,另一方面卻大談國際人權公約、刑罰制度與基本人權。如果一個議題重大到涉及司法制度、刑罰政策與國際公約,就不該被認定「不是重大政策」,這兩套理由擺在一起顯然是自相矛盾。

被駁回的公投案還有救嗎?

根據現行規定,公投提案遭中選會駁回後,提案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不過這條路曠日廢時,且最終仍取決於法院對「重大政策」認定標準的判斷,短期內要翻盤並不容易。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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