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

一個才11個月大的嬰兒,甚至還沒學會叫媽媽,卻死在自己母親的槍下。而殺人者的理由,竟是「我得不到,你也別想要」。

美國內布拉斯加州這起震驚社會的命案,發生在今年8月。36歲的麥德琳(Madeline Daly)因為違反法院監護權判決,偷偷帶走11個月大的兒子貝西爾(Basil Stoner),打算逃往新墨西哥州。警方循線在宿舍區的露營車將她包圍時,車內傳出一聲槍響——麥德琳親手結束了兒子的生命,隨後試圖輕生被制伏。

讀到這裡,你可能會想:這又是一個失去理智的母親。但從警方公布的調查細節來看,麥德琳在整個過程中的冷靜與算計,才是最讓人不寒而慄的部分。

一場早有預謀的「保護」:從綁架到殺嬰的邏輯斷裂

根據《太陽報》報導,貝西爾的監護權其實已經由法院判給父親傑克(Jake Stoner)。傑克在麥德琳未依約帶回孩子後通報失蹤,表示自己已經兩個月沒見到兒子。換句話說,麥德琳從一開始就不打算遵守判決。

警方之所以能鎖定她的位置,是因為她在應徵工作時,雇主進行背景調查發現她因綁架罪被通緝而通報。這代表什麼?她不是躲在與世隔絕的荒郊野外,而是在一個正常社會體系中嘗試「重新開始」——只是這個「開始」,並不包含歸還孩子。

當警方在露營車外等待搜查令時,車內傳出槍響。員警破門而入,小貝西爾已無生命跡象。麥德琳被捕後向警方辯稱,自己是為了「保護」兒子遠離生父及其親戚,甚至指控孩子跟著爸爸「會陷入危險甚至遭到侵犯」。

「就算下半輩子全毀了,我也會再做一次,只要能確保對方全家動不到孩子分毫。」——麥德琳向警方如此宣稱。

這裡出現第一個邏輯斷裂:如果真的是為了「保護」孩子,為什麼不選擇帶著孩子繼續逃亡,而是選擇在警方包圍時開槍?一個11個月大的嬰兒,在母親的「保護」下死亡的結果,難道就是她口中的「安全」?

警官強森(Jason Jordan)透露,麥德琳甚至在被問到看到警察時在想什麼,冷冷回了一句:「傑克別想搶走貝西爾。」這句話的關鍵在於——從頭到尾,她關注的對象都不是孩子,而是前夫。

為什麼監護權爭奪戰常演變成「毀滅式結局」?

這不是單一個案。在美國和臺灣的家庭法實務中,因為監護權糾紛而導致的兒童傷害事件,遠比媒體報導的還要頻繁。根據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的統計,每年約有數百起兒童因監護權衝突而死亡的案件,其中多數加害者正是父母之一。

從心理層面來看,這類案件的共通點在於:父母將孩子視為「自己的延伸」或「財產」,而非一個獨立的人。當監護權判決不符合期望時,對某些人而言,失去孩子不是「孩子要去爸爸那邊」,而是「我輸了」——而「輸」的感覺,對某些人格特質來說是無法承受的。

麥德琳聲稱「絕不可能答應依照法院判決讓兒子每個月兩次在內布拉斯加州和懷俄明州之間來回奔波」。這句看似體貼的話,其實揭露了她真正的思維模式:她認為自己對孩子「怎麼生活」有絕對決定權,法院判決只是干擾

傑克的代理律師表示,傑克當時枯守在電話旁好幾個小時,只希望能等到孩子平安歸來的消息,沒想到等到的卻是噩耗。

值得對照的是,麥德琳對傑克的指控——「無論在經濟、生活還是情感上,從來就沒想過要理這個孩子」——與傑克枯等電話、主動通報失蹤、透過法律途徑爭取監護權的行為,有明顯的矛盾。可惜,在麥德琳的敘事裡,這些事實被她的「保護」話術全面覆蓋。

比仇恨更致命的,是「我得不到你也別想要」的佔有邏輯

這起案件最讓人無力的,是麥德琳從頭到尾都沒有表現出悔意。她對警方說:「只要能做到,一切都值得。」這句話裡沒有悲傷、沒有掙扎、沒有猶豫——有的只是徹底將孩子的生命工具化的冷漠。

從社會層面來看,這起案件暴露出幾個問題:

  • 監護權判決後的過渡機制不足:當法院做出不利一方的判決後,缺乏有效的心理輔導與情緒支持系統,讓高衝突父母在判決後仍有「最後一搏」的空間
  • 「父母權利」的想像被無限上綱:某些父母將監護權視為「自己的權利」而非「孩子的權利」,當權利被剝奪時,他們感受到的不是孩子的損失,而是自己的損失
  • 司法系統對「綁架預警」的反應速度:麥德琳是透過雇主背景調查才被鎖定,而非監護權判決後的即時監控機制。在親子綁架案件中,時間往往就是孩子的命

話說回來,這起案件發生在美國,但臺灣就沒有類似風險嗎?根據衛福部統計,臺灣每年約有數千件監護權糾紛相關的通報,其中不乏涉及暴力威脅或子女帶離的案例。我們或許覺得這起案件離我們很遠,但「我得不到你也別想要」的思維,在每一個高衝突離婚案件中,都可能潛伏著。

編輯觀點
從產業面來看,這起案件不該只被當作社會新聞看待。它暴露的是家庭法體系中一個長期被忽略的缺口:監護權判決不該是「結束」,而應該是「開始」。判決之後,法院和社政系統必須建立更嚴格的交接與監控機制,特別是在涉及高衝突父母時。同時,我們必須重新檢視「父母責任」的教育——孩子不是父母的獎盃,輸了比賽就可以砸碎。如果法律無法阻止某些人將孩子視為報復工具,至少應該讓「代價」大到足以讓人三思。這不是司法問題,是整個社會對「什麼是對孩子好」的集體認知問題。對一般人來說,下次看到監護權官司的新聞時,請記得:那個被爭奪的孩子,從來就沒有選擇權。

從煉獄中,我們能帶走什麼?

小貝西爾的生命只有短短11個月。他來不及認識這個世界,來不及叫爸爸,來不及長大。而殺死他的,不是陌生人,不是意外,是他應該最信任的人。

這起案件的最終判決尚未出爐,但不管結果如何,都換不回一個孩子的命。或許我們該問的是:在每一次監護權判決之後,我們能不能做得更多,來確保類似的事情不再發生?

如果你身邊有正面臨監護權糾紛的朋友,請提醒他們:孩子不是武器,也不是獎品。如果發現對方有「寧可毀掉也不願放手」的跡象,請協助尋求心理諮商或法律協助。有些悲劇,在發生之前是有機會被阻止的。

以下是臺灣相關的求助資源,請善加利用:

  • 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
  • 保護專線:113(家庭暴力、兒少保護通報)

請記得,求救不是軟弱,是對自己和家人真正的勇敢。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監護權判決後,父母之一方不願交出孩子,法律上有什麼即時處理機制?

法院判決確定後,若一方不履行交付子女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命警察協助將子女帶回。但實務上程序需耗費時間,若擔心緊急風險,建議同時向社政或警方通報,啟動兒少保護機制。

如果擔心對方會傷害孩子,該怎麼在法律程序中預防?

可以在監護權訴訟中提出「高衝突家庭」事證,請求法院命雙方接受心理評估或親職教育輔導。若已有具體威脅言論或暴力行為,可聲請保護令,並要求法院在判決中附加「禁止攜帶子女出境」或「警方協尋」等配套措施。

在臺灣,類似「綁架子女未遂」的案件多嗎?法律怎麼罰?

臺灣每年有數百件涉及子女帶離的監護權糾紛通報。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直系血親所為,仍屬違法,但司法實務上會綜合考量父母動機與子女最佳利益,刑度可能較輕,但不等於免責。

父母一方在監護權官司中說謊或誣陷對方,會有法律責任嗎?

若在訴訟中故意提出虛偽事實,可能涉及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若為證人)或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在民事層面,對方也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過實務上舉證難度高,建議保留對話紀錄、錄音或第三方證人證詞作為證據。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Related Posts

In

蔣萬安別再甩鍋高雄!北市兒虐案燒出制度漏洞 鄭孟洳:一件都太多

一句話總結:台北兒少性傷害案件遭質疑,北市府...

Read out all
In

23年不間斷!她捐600萬助弱勢學子 遠嫁台中仍不忘父親囑託

關鍵數字:北高雄家扶中心每年發放約1400萬...

Read out all
In

「逼瘋」瑪莎的地獄級歌單!北流合體告五人自嘲:完全沒在體恤長輩

一句話總結:五月天瑪莎與告五人組成限定團「靠...

Read out 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