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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署名《警政時報》特約記者的陳情函,從農業部轉到嘉義市政府,最後竟驚動總統府。公文往返數月,直到官方正式回函寄到報社,真正的記者與媒體高層才發現——根本沒有人派過這個採訪,也從來沒有人寄過這封信。

這不是間諜片情節,而是今年四月起真實發生在台灣公部門與媒體圈之間的離譜事件。有人冒用《警政時報》及實習記者張泓笙的名義,針對「111至112年冷鏈處理相關設施更新改善工程」等標案,向農業部、嘉義市府、總統府提出陳情與查證。手法粗糙,但膽大包天——連總統府都敢寄。

一場精心冒名,公部門公文跑完全程才被抓包

根據《警政時報》掌握的資料,這起冒名事件的源頭,是今年四月底農業部收到署名「張泓笙」的陳情函,隨後轉請嘉義市政府辦理,總統府也將類似陳情轉交地方機關處理。整個公文流程堪稱完整,直到多個政府單位正式回函報社,《警政時報》才驚覺自家名義被冒用。

報社內部清查後確認,從未指派任何記者進行該案採訪或寄送陳情文件。實習記者張泓笙本人更明確表示從未寄出相關函件。換句話說,有一個不具名人士,以「媒體監督」之名,行「匿名陳情」之實,還順便借了別人的媒體招牌。

編輯觀點:這起事件最該被關注的,不是單一個案的冒名行為,而是為什麼「掛媒體名字」在台灣地方生態中變得如此好用?從宮廟活動、地方標案到公部門陳情,只要亮出記者證或媒體名片,就能換到門票、餐敘、人脈,甚至一份正式公文的回應。這次冒名者自己都說了實話——「因為警政時報比較有影響力。」這句話,正是整起事件最赤裸的關鍵。

「大家交個朋友」——冒名者被踢爆後的灰色回應

張泓笙回溯接觸紀錄後,將目標鎖定在一名自稱媒體工作者、曾交換電子名片的男子——陳俊吉(頤遜),據稱時任東普新聞雲嘉南採訪中心主任。當張泓笙致電詢問時,對方的回應令人側目:先是說「不然看要多少錢」、「大家交個朋友」,被問及為何冒用《警政時報》名義時,更直接坦言:「因為警政時報比較有影響力。」

《警政時報》已向警方報案並提告刑事告訴。被冒名的記者本人也同步到派出所完成報案程序,警方目前掌握關鍵證據偵辦中。東普傳媒范總編輯則回應,陳員確實為該公司採訪中心主任,但工作內容屬業務性質,對於冒名一事「並不知情」,若有違法行為「完全尊重並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這裡有個令人玩味的盲點:一家媒體的「採訪中心主任」,工作內容竟然是「業務性質」。這正是台灣「假記者」生態中,最難被定義、也最難被規範的灰色地帶。

「丐幫記者」橫行多年,為何現在才炸開?

說真的,這次事件之所以炸開,不是因為冒名行為首次發生,而是因為它踩到了公部門紅線——總統府。但在地方活動圈、宮廟場子、標案說明會、公關餐敘中,這類「假媒體」早已是公開的秘密。部分人自稱記者,卻長期缺乏正常新聞產製能力,沒有固定採訪內容、沒有新聞平台、沒有自製報導,卻能透過媒體身分參與活動、索取伴手禮、禮品、餐敘、結緣品甚至建立人脈關係。

媒體圈私下戲稱這類人為「丐幫」,不是沒有道理。他們不一定違法,但遊走在模糊地帶;他們不產出新聞,卻享用著新聞工作者多年來辛苦建立的社會信任。而這次事件,只是把這層窗紙徹底戳破。

  • 冒名媒體品牌:直接借用具有公信力的媒體名義寄送公文,讓政府單位不敢不回應。
  • 業務與記者身份錯置:掛名「採訪中心主任」卻做業務工作,外界無從分辨真偽。
  • 公部門缺乏查證機制:收到媒體陳情函照單全收,未確認記者身份與採訪權限。
  • 法律追訴成本高:偽造文書、妨害名譽等罪責雖存在,但蒐證與訴訟曠日廢時。

《警政時報》強調,媒體監督公共事務是新聞專業的重要責任,但若有人刻意冒用媒體品牌、公器私用,不僅侵害媒體公信力,更可能讓真正的新聞工作者背負不必要風險。這句話講得客氣,但真正的問題在於——當社會分不清誰是真記者、誰是假記者,傷害的是整個第四權的根基。

展望與影響:這一次,會是轉捩點嗎?

從產業面來看,這起事件有機會成為台灣媒體圈自我淨化的契機。數位時代,媒體門檻大幅降低,人人可以是自媒體,但「記者」兩個字依然擁有某種社會特權——進採訪區、發採訪通知、要求公部門回應。問題是,這個特權的授予機制,長年以來幾乎是失靈的。

如果這次司法調查能夠具體釐清冒名行為的法律責任,甚至形成判例,或許能對投機者產生一定嚇阻效果。但更根本的,是公部門與民間單位必須建立基本的媒體身份查核機制——不是刁難真正的記者,而是讓「掛名就能通行無阻」的生態徹底失效。

話說回來,冒名者那句「因為警政時報比較有影響力」,其實也反過來肯定了認真做新聞的媒體確實有社會分量。只是這份信任,不該被當作免費通行證。

如果你在地方活動或公部門場合遇到自稱記者卻從未見過其報導的人,請多問一句:「請問您在哪個平台發稿?」這一個問題,可能就是擋下下一封假公文的第一道防線。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冒用媒體名義寄送陳情函會觸犯什麼法律?

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妨害名譽罪,以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具體罪責需由司法機關依證據認定,若遭冒名者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假記者在台灣常見的活動場域有哪些?

地方標案說明會、宮廟活動、公關餐敘、記者會現場、地方節慶活動等均屬常見。特徵是出席頻率高、索取物品多、實際報導產出極少或完全沒有。

一般民眾或公部門如何辨識真假記者?

可要求出示媒體識別證,並主動查詢該媒體是否有官方網站、該記者是否有持續發布報導。公部門可建立媒體聯絡窗口驗證機制,民眾則可至媒體官網確認記者名單。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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