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總覽:日前金門一班飛往臺北的班機,因一名王姓乘客臨時拒搭造成半小時延誤,引發百餘名同機旅客能否求償的討論,法律專家指出其機率不高,揭示了航空運送契約與侵權行為求償的複雜性。
📅 事件起始:金門班機登機風波
這起引發廣泛關注的事件,發生在金門機場。一名王姓男子原定搭乘飛機前往臺北,卻在登機後與家人口角,最終臨時決定放棄搭機。機艙門已關閉的狀況下,機長隨即通報航空警察局金門分駐所員警與航空公司主管登機協調,最終王男被請下飛機,其妻子與小孩則繼續搭乘原班機。這場突如其來的變故,導致該班機延誤了約半小時才得以起飛,無端打亂了機上百餘名無辜旅客的行程規劃。
📅 法律爭議一:旅客能否向航空公司求償?
事件發生後,金門坊間對於「其他旅客的權益如何保障」議論紛紛。律師劉珞亦對此分析,若同機旅客欲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主要依據《民法》第654條「旅客運送契約之遲延責任」。該條第1項雖指出運送人應對旅客因遲到負責任,但隨即補充「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航空公司通常會援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作為抗辯理由。話說回來,即使依同條第2項,運送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運送人責任也僅限於旅客因遲到而增加的必要費用,但關鍵在於「另有交易習慣」的存在。
其實,各航空公司與旅客訂定的契約內容不盡相同。根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3條,國內航線班機遲延15分鐘以上需告知旅客。然而,該辦法進一步規定,若遲延時間逾5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才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且不收取手續費。這似乎暗示,一般情況下,除非延誤時間長達數小時,否則很難主張航空公司需負擔額外賠償責任,半小時的延誤顯然未達此標準。
📅 法律爭議二:直接向肇事乘客求償可行嗎?
那麼,同機旅客能否直接向造成延誤的王姓男子請求賠償呢?劉珞亦律師認為,這個途徑的難度更高。他解釋道,由於旅客與王男之間並無直接的契約關係,因此無法援引運送契約條款。欲求償,只能轉而透過侵權行為處理。然而,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要件,旅客必須證明王男的行為是「故意且違背善良風俗」所致,並且要提出「具體財產損失單據」。說真的,對於僅半小時的班機延誤,要舉證造成了巨大的具體財產損失,實務上是極為困難的挑戰。例如,錯過重要會議、導致後續行程全部泡湯等,都需詳細證明其因果關係與損失金額。
至今影響與未來展望
從這起金門飛機延誤事件來看,儘管王姓男子的行為確實影響了百餘名旅客,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同機旅客無論是向航空公司還是向肇事乘客請求賠償,都面臨著重重困難。主要原因在於延誤時間相對較短,難以舉證造成了足以構成法律賠償的重大損失。這也凸顯了航空旅程中,面對突發狀況時,旅客權益保障的複雜性與模糊地帶。
對於未來,這類事件或許能促使航空公司在旅客運送契約中,更明確地界定因乘客個人行為導致延誤的責任歸屬與處理方式。而對於廣大旅客而言,除了依賴法律途徑,購買相關的旅遊不便險或許是更實際的選擇,至少能為因班機延誤造成的額外開銷提供一份保障。畢竟,在法律上,舉證責任往往是求償成功與否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