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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長年困擾臺灣公務體系的沉痾,正迎來劃時代的變革。當基層公務員對「輪流吃乙」的陋習與75%甲等上限怨聲載道之際,銓敘部於23日預告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宣告分數制將正式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簡化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的新考評架構。這項修正不僅重新定義了考績等第,更直接連結了獎金發放與淘汰機制,其中「優秀」等次者,將可獲得高達1.3個月的俸給獎金,而表現未達預期者,則面臨更嚴峻的改善期與免職風險。

表象:考績制度的舊疾與民怨

長期以來,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弊病如同隱形枷鎖,束縛著公務體系的活力。過去以80分、70分、60分區別甲乙丙丁四等次的評分方式,不僅被詬病流於形式,更因「甲等上限75%」的硬性規定,衍生出基層公務員「輪流吃乙」的潛規則,讓許多認真付出的同仁感到不公。這種制度設計,不僅未能有效激勵公務員積極任事,反而可能造成士氣低落,甚至阻礙了公務機關的整體效能提升。輿論對於考績制度改革的呼聲,早已是山雨欲來。

真相:改革藍圖與獎懲新制

面對各界對現行制度的質疑,銓敘部推出的修正草案,核心便是徹底翻轉舊有的分數制。未來的公務人員工作考績,將簡化為「優秀」、「良好」與「未達良好」三等次,並且特別強調「良好」與「未達良好」不再設有比例限制,意圖打破過去不合理的考績配額。在新制下,考列「優秀」者,除了可晉本俸1級,更將獲得高達1.3個月的俸給獎金;考列「良好」者,同樣能晉本俸1級,並給予1個月俸給。至於「未達良好」者,則將留原俸級,並給予半年的改善期。

這項改革也重新釐清了考績與獎懲的界線。修正草案明確區分「工作考績」與「專案獎懲」兩大類別,刪除了容易混淆的「專案考績」。取而代之的「專案獎勵」,將增加為給予2個月俸給,但不再晉級,旨在即時獎勵具有特殊貢獻的公務員。銓敘部對於「優秀」的定義,更是畫龍點睛地指出:

「『優秀』以具備重大功績表現為前提,盼激勵公務員積極任事、追求卓越,非一般稱職表現所能達到;『良好』代表符合預期,實務上是絕大多數公務員可能考列的等次。」

這段話清楚勾勒出新制對於卓越表現的期許,也為廣大公務員描繪出更清晰的績效目標。

各方角力:激勵與淘汰的兩難

新制不僅著重激勵,也強化了淘汰機制,試圖讓公務體系能夠汰弱留強。修正草案明訂了六大類情形會被考列為「未達良好」,這包括了曠職1天或累積達1天、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承辦業務重大違失、工作推諉怠慢或未能按時完成應辦工作情節重大、工作品質持續不佳等情節重大,以及請扣除俸(薪)給的事假超過30天等。一旦被列為「未達良好」,除了必須留原俸級,若經半年改善期仍未符期待,或三年內第二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將面臨免職處分。在改善期間,這些公務員也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有趣的是,新制將工作考績的評定基礎,從過去的學識及才能,轉變為更聚焦於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並以平時考核作為依據。此外,原本由銓敘部統一訂定的考核細目,也改由各機關自行訂定,賦予各機關更大的彈性與自主性,以期能更貼近實際業務需求進行評核。這項調整,無疑將促使各機關主管更積極地進行日常管理與績效輔導。

深層影響:公務體系的文化轉變

這項《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的預告,不只是一紙公文的變動,它更可能預示著臺灣公務體系深層的文化轉變。從分數制到等第制,從模糊的「甲等」到明確的「優秀」,改革的目標是希望公務員能從「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的心態,轉變為積極追求卓越、勇於承擔的服務精神。當獎金與晉級不再是人人有獎的安慰劑,而是與實際績效緊密掛鉤時,公務員的職涯發展將更具挑戰性與可能性。然而,這也對各機關主管的平時考核能力,以及如何公正客觀地執行評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項草案目前正蒐集各界意見,後續將送考試院審議,最終再送立法院審議,其推動過程與最終定案,無疑將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未解之問:新制能否擺脫舊習?

儘管《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描繪了一幅充滿希望的改革藍圖,但其能否真正擺脫舊制沉痾,讓公務體系煥然一新,仍是一個待解之問。新的等第制能否避免「人情考績」的復燃?各機關自行訂定考核細目後,是否會出現評定標準不一、甚至引發爭議的情形?而「未達良好」的淘汰機制,又將如何在實際執行中,兼顧公務員權益與機關效能?這些深層的問題,恐怕只有時間與實踐,才能給出最終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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