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數字震驚了所有人:二十年有期徒刑。這不是什麼重大刑案的罪犯量刑,而是雲林地檢署對現任麥寮鄉代會主席韓青山具體求處的刑期。一個鄉鎮級的民代主席,怎麼會走到這一步?
當檢方搜索票在民國一一三年間送抵集團成員張嫌位於虎尾鎮的住處時,查扣的不只是帳冊或文件,而是六十顆具殺傷力的制式步槍子彈。這早已超出地方角頭的層級,這是一支擁有軍事級火力的武裝組織。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黃薇潔指揮專案小組偵結起訴,全案共廿六人遭訴。韓青山被控的罪名,從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到恐嚇取財、以詐術逃漏稅捐,每一條都直指一個核心問題:一個民選的公職人員,如何同時化身為地方廢土暴利經濟的軍閥?
表象:服務處掛著「為民喉舌」的匾額
韓青山,現任麥寮鄉代會主席。在地方政治的運作邏輯裡,鄉代主席不僅是議事殿堂的主持人,更掌握地方建設、公共預算的審查權。從民國一一一年起,韓青山以服務處為據點,招募張姓、黃姓男子擔任幹部,並邀集邱姓等多名成員,組成結構嚴密的暴力犯罪集團。
表面上,這是服務鄉里的政治據點;實際上,這裡成了整合麥寮與橋頭地區「土尾」業者的指揮中樞。所謂的「土尾」,是營建廢棄土方傾倒場的行話。在雲林沿海,隨著離岸風電、工業區開發等重大建設推進,土方工程的利潤早已是一塊兵家必爭的肥肉。
集團的運作手法相當細膩。他們先對外放話,要求所有在麥寮、橋頭地區作業的土尾業者,必須先將「還填地點」與「收料時間」告知集團成員邱男,否則就無法施工。換句話說,想在這個區域做生意,先過我這關。
真相:每週三千到六千的保護費,換一張「照水」許可
集團派出何姓等成員前往現場「照水」——這個術語在地方工程界並不陌生,指的是監看、巡查,確保一切「照規矩來」。而這個規矩的代價是:每週向土尾業者收取三千至六千元不等的「照水費」或「洗路費」。
說穿了,這就是保護費。只是它披上了一層「維護路面清潔」的合法外衣。檢方調查,被害業者超過八家,在民國一一二年四月至八月間,陸續交付財物,總計不法所得達一一二萬七千元。如果業者拒絕繳納,組織成員便以圍場、攔車、抽走怪手鑰匙等強暴脅迫手段,直接阻礙施工。
「廢土業者本身就在法律的灰色地帶行走,他們不敢報案、不願惹事,正是這群組織犯罪者最擅長利用的弱點。檢方用『視法治於無物』來形容韓青山,背後的深意是:當暴力集團精準鎖定灰色產業的受害者時,法律的保護傘往往撐不開。」
話說回來,這個集團的暴力性格並非僅止於經濟利益。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底凌晨,集團幹部張嫌與一名林姓土尾司機發生行車糾紛。張嫌一個電話,就糾集了十餘人聚集在台西鄉某處,持磚塊砸毀林姓司機的曳引車。
更令人髮指的是後續發展。韓青山親自出面,向麥寮、橋頭地區的土尾業者放話:如果林姓司機不出面道歉,所有與其合作的業者砂石車,一律不准進入該區作業。這種「一人出事,全行業被封殺」的連坐式恫嚇,直接掐住了整個產業鏈的命脈。林姓司機在同年四月被迫前往服務處道歉,結果等待他的不是和解,而是組織成員的暴力毆打。
你沒看錯,道歉的人反而被打。這就是他們建立的「秩序」。
各方角力:從校園棒球到逃漏稅,觸角無所不在
韓青山的權力展示,甚至延伸到他關注的某國中棒球選手身上。當該名選手遭到高雄市某高職棒球教練挖角時,韓青山竟然直接致電該教練,並恐嚇「我看一次打一次」。一個地方鄉代主席,不僅介入基層體育人才的流向,還用暴力威脅作為談判籌碼。這種行徑,已經遠遠超出任何合理的「地方關心」範疇。
檢方在偵辦過程中,同時揭開了韓青山另一層面貌——企業負責人。他是麥寮鄉奇○達企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而該公司的陳姓財務長與王姓會計,從民國一○七年起,陸續取得八家營業人、共一三七張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數字會說話:逃漏營業稅達七三二萬三五二○元,加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高達二六五六萬六二二七元。一個鄉代主席,同時是逃漏稅超過兩千六百萬的企業主。這不是單純的貪婪,這是在用犯罪組織的暴力維護其經濟利益,再用經濟利益養活犯罪組織。
從麥寮鄉的視角來看,這是一個完整的閉環:暴力鞏固土方壟斷 → 壟斷創造現金流 → 現金流透過假發票藏匿 → 部分資金回饋維繫組織運作。韓青山既是民代、又是組織首腦、還是企業負責人,三個角色在他身上完美疊合,卻也讓地方政治的監督機制完全失靈。
從產業面來看,麥寮案絕非個案。台灣西部沿海的廢土清運、填土工程,長期處於供需不透明、法規執行力薄弱的狀態。當土方去處成為稀缺資源,就有足夠的暴利空間吸引組織犯罪進駐。而地方民代身兼工程業者的情況,在部分農業縣市早已是公開的秘密。這次雲林地檢署打出二十年求刑的重拳,某種程度上是在測試: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重刑,能否真正切斷這條政商勾結的臍帶?
深層影響:一張起訴書,撕開地方政治的陳年傷口
雲林地檢署在新聞稿中用了相當重的措辭:「韓身為民代,不思以身作則、守護地方、監督環境破壞,竟組成暴力集團橫行鄉里。」這不只是對一個人的指控,而是對整個地方政治生態的叩問。
民國一一一年起至今,近三年的時間裡,麥寮鄉的土尾業者過著什麼樣的日子?他們每週按時繳交「照水費」,像繳水電費一樣自然。不是他們不想反抗,而是反抗的代價是圍場、攔車、甚至被砸車。而當他們面對的是鄉代會主席時,連向鄉公所申訴的管道都形同虛設——因為鄉代的監督權,正是對著鄉公所。
檢方對韓青山具體求刑二十年,對張嫌、黃嫌各求刑十五年,其餘成員從重量刑。這個刑度在台灣地方層級的組織犯罪案件中,堪稱罕見的重手。但一個值得追問的問題是:在判決確定之前,韓青山的鄉代會主席職位,是否仍能繼續行使職權?
根據《地方制度法》,地方民代除現行犯外,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而鄉代會主席若因案羈押,雖不當然解職,但在實務運作上,組織犯罪案件的審理動輒數年起跳,這段時間內的職權行使與地方監督機制,勢必出現巨大的權力真空與問責黑洞。
換個角度想,這件事給一般人的啟示或許是:地方選舉的投票,從來不只是選「誰幫我們爭取建設」,而是選「誰能代表法治與秩序」。當一個地區的廢土、砂石利益凌駕於公共安全之上,最終買單的還是所有在地居民——超載砂石車壓壞的馬路、非法傾倒破壞的環境、以及不敢報案而選擇沉默的被害者。下次走進投票所之前,或許該問的不是「他服務做得好不好」,而是「他背後站的是誰」。
這個案子也凸顯了台灣現行法規對於「非法清運、填土」的管制缺口。廢棄物清理法與區域計畫法的罰則相對輕微,遠不如組織犯罪、恐嚇取財或稅捐稽徵法的刑度。當違法成本低於守法成本時,灰色產業自然會吸引黑色勢力的介入。一個健康的法治社會,不該讓業者只能靠繳保護費來換取施工許可。
未解之問:二十年刑期,能換回麥寮的寧靜嗎?
全案已經偵結起訴,但故事還沒有結束。雲林地方法院將如何認定這些犯罪事實?韓青山是否會在審理期間遭裁定羈押?那些過去不敢出聲的被害業者,會不會在法庭上勇敢站出來作證?這些都是接下來司法程序必須面對的考驗。
更重要的是,麥寮與橋頭地區的「土尾秩序」,會不會在韓青山落網後出現新的權力真空,進而引發另一波角頭爭奪戰?還是檢警調單位已經準備好持續監控,避免「一個大哥倒下,另一個大哥站起來」的輪迴重演?
檢方用了「以儆效尤」四個字。這四個字背後,承載的是對法治底線的最後防線。只是,在暴利面前、在地方派系的盤根錯節中,這一次的「儆」,能不能成為有效的「效」,恐怕還需要時間來驗證。
對麥寮鄉親來說,他們或許會問:下一次選舉,當新的候選人掛上「為民服務」的看板時,我們怎麼確定,那塊看板的背面,不是另一份「照水」的價目表?
答案,不在雲林地檢署的起訴書裡。在麥寮的街頭巷尾,在每一個投票人的理智判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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