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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總覽:憲法法庭近日做出歷史性判決,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的規定違憲,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旨在終結少年案件在司法體系中淪為「人球」的困境,確保司法程序能真正符合少年最佳利益,賦予法院更大的管轄權彈性。

📅 去年12月:憲法法庭「復活」之路

話說回來,憲法法庭這一次能夠做出如此關鍵的裁決,其實有賴於去年的另一項重要判決。在去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國民黨、民眾黨立委聯手三讀通過的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這直接讓憲法法庭在空轉一年後得以「復活」,重新肩負起憲法解釋與保障人權的重任。沒有這一步,或許我們今天也等不到對少年權益的這項重大突破。

📅 今日宣判:少年事件處理法核心條款違憲

而就在近期,憲法法庭在「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中,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的規定,做出了部分違憲的宣告。這項條款過去被認為過於僵化,導致少年案件一旦被移送,即便實際情況對少年不利,也無法再調整管轄法院,形同讓少年權益在司法程序中被犧牲。憲法法庭明確指出,這樣的限制牴觸了憲法第22條與第156條所保障的少年人格權,以及國家應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與健全成長的義務。

有趣的是,這項聲請案源於一個真實的案例:桃園地檢署將一名涉嫌毀損的少年移送桃園地院,但桃園地院卻以少年戶籍在花蓮為由,將案件轉移至花蓮地院。然而,這位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居住在桃園和雲林,他們當然希望案件能在桃園審理,以便程序順利進行。但礙於當時的規定,案件一旦轉移就無法再調整,這讓少年權益陷入兩難。

這起案件的聲請人,正是花蓮地院法官邱佳玄。邱法官當時就點出了問題核心:這條規定原本是為了避免法官之間推諉案件,讓少年淪為「人球」,但結果卻適得其反,反而讓少年真的成了被踢來踢去的「人球」,不僅影響他們獲得適當保護,更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她主張,制度不該過度僵化,應能因應少年居住環境的變動,甚至建議可將其規定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這樣就能兼顧程序的穩定性與少年權益。

📅 判決公告起:舊法失效與兩年修法期限

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相當明確: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該條規定即刻失效。這意味著,法院未來在處理少年案件的管轄權移送上,將不再受到這項不合時宜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憲法法庭也同步要求相關主管機關,必須在判決公告日起的兩年內,依據本次判決的意旨,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修訂。這兩年的時間,將是司法部門重新檢視並完善少年保護機制的重要契機。

📅 修法完成前:法院彈性再移送,保障少年權益

在修法完成之前,憲法法庭也提供了一套過渡方案,確保少年權益不會出現空窗期。根據判決內容,受移送的法院在進行調查後,如果認為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能夠提供少年更適當的保護,那麼法院將有權裁定再行移送。這項彈性規定,讓法官能夠在個案中,基於少年最佳利益的考量,做出最有利於少年的決定。同時,為了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做的再行移送裁定,都可以提起抗告,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

至今影響與未來展望

這項判決無疑是臺灣少年司法改革上的一大步,它打破了過去僵化的管轄權限制,讓「少年最佳利益」不再只是口號,而是能真正落實到司法實務中。從此以後,少年案件的管轄權將更有彈性,不再因為戶籍或行政區劃而犧牲少年獲得適切保護的機會。未來兩年內,相關部會將面臨修法的挑戰,如何在避免案件推諉與保障少年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將是關鍵。我們期待透過這次修法,能讓臺灣的少年司法體系更加完善,真正成為少年成長的堅實後盾,而非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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