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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源自門診排班的勞資爭議,在歷經勞資調解、職場霸凌申訴後,演變成一名護理師接連收到考核與4次申誡處分的局面。金門醫院一名約用護理師,在反映排班問題、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陸續遭遇行政處分,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今(24)日召開記者會,指控院方涉及報復與秋後算帳,要求衛福部成立外部獨立調查小組。這起事件的爭議點,不只在於單一霸凌申訴是否成立,更在於後續一連串處分的時序與動機,是否構成對申訴人的無形壓迫。

從17人連署到孤軍奮戰:一場排班爭議如何燒成職場霸凌疑雲?

這起事件最初並非單一衝突。根據護理師丈夫在記者會上的說法,爭議源於門診部門的排班及管理問題,當時共有17名同仁共同連署,向金門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更換陳姓護理長。工會顧問陳玉鳳進一步指出,最初有7名護理人員向工會求助,其中2人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但隨著時間拉長,多數人陸續退出,最終僅剩1名會員持續救濟。

為什麼17個人的問題,最後只剩一個人承擔?工會認為,這正是問題所在——當員工提出申訴、檢舉或尋求工會協助後,若接連面臨不利處分,自然會形成寒蟬效應。其他同仁看在眼裡,選擇噤聲,恐怕不只是對制度沒有信心,更是對「申訴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感到恐懼。

病假期間19分鐘4通電話:請假、排班、公文送達,誰在為難誰?

在整個事件中,最讓家屬感到不合理的,是今年8月發生的一段插曲。護理師因長期爭議導致身心狀況惡化,8月12日因身體不適及憂鬱症急性發作請病假,護理長當晚也回覆會調整翌日人力。但隔天上午9時03分,金門醫院收發室來電要求她中午前到院簽收公文,家屬表示妻子仍在病假期間,仍於看診後上午10時41分返回醫院簽收,才發現是院長前一天簽發、要求她當天繳交申訴書的公文。下午3時54分至4時13分之間,人事室接連撥打4通電話,要求她再次返院簽名。

一位正在請病假的員工,需要被要求在19分鐘內接到4通電話、一天內兩度往返醫院,只為了簽收一份公文?家屬質疑院方是否知悉當事人正在請病假、公文是否確有當日送達的必要,以及是否有其他更體恤的送件方式。這些問題,恐怕不是用「依規定辦理」就能解釋得過去。

一年前的廈門旅遊,為何在勞資爭議後被翻出來?

本案另一項引發高度爭議的處分,是護理師一年前赴廈門旅遊,後續遭院方4次申誡。金門醫院院長徐德福表示,院方並非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而是依院內行政管理規範辦理,當事人在新進教育訓練及後續會議中均被告知赴陸須事前申請、請假,返台後須完成相關程序,並留有簽名紀錄。

但工會對此提出質疑:當事人是依勞動契約進用的約用護理師,並非公務人員,院方工作規則並未明確載明赴陸旅遊的申報或通報義務,那麼4次申誡的具體法令及規範依據到底在哪裡?更關鍵的是,這趟旅遊發生在較早之前,卻在勞資爭議及工會介入後才被重新檢視,工會因此要求釐清檢舉來源、處分時序,以及其他約用人員是否曾因相同情況遭受處分,以確認是否存在選擇性處理。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這起事件反映的不只是單一醫院的行政管理問題,而是台灣醫護職場長期以來的結構性困境。當護理師面臨排班、請假、家庭照顧等多重壓力時,制度理應成為她們的後盾,而非另一道枷鎖。衛福部若只依賴院內調查小組的結論,恐怕難以平息外界疑慮。真正需要釐清的不是霸凌「成不成立」,而是申訴後的一連串處分,究竟是依規辦理,還是針對個人的連續施壓。這個問題,必須由外部獨立調查來回答。

工會7項訴求:外部調查是唯一解方?

護師工會目前已向衛福部、金門縣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及監察體系提出申訴、檢舉及陳情,並提出7項要求,核心包括:由衛福部成立外部獨立調查小組,重新調查職場霸凌、4次申誡、刑事告訴及工會代理等事件的時序與關聯;撤銷4次申誡、重新檢視114年度考核;要求院方提出約用護理師赴陸旅遊須事前申請的明確依據;調查院長、人事主管及相關主管是否涉及違法失職、報復或打壓工會;以及要求勞動部、職安署及衛福部30日內提出書面回應及改善時程

工會的訴求並非沒有道理。當員工依循體制內管道尋求救濟,卻換來一連串的考核與申誡,那體制本身就成了問題的一部分。醫福會副執行長王玉瑋在記者會上表示,調查必須同時聽取院方與陳情人的意見,在確認事實過程中,詢問方式可能讓陳情人感受不佳,「如果是這樣,我們可以致歉」。這句致歉或許來得誠懇,但對當事人來說,她要的可能不只是道歉,而是一個能夠還原真相、釐清處分關聯性的公正機制。

零容忍宣言與現實之間的距離

金門醫院今年4月1日發布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與處理聲明中,明確宣示對職場霸凌、性騷擾及就業歧視採取零容忍立場,並「絕對禁止」對申訴人、通報者或協助調查者進行報復。這份聲明在紙面上寫得漂亮,但回到現實,當一名護理師在提出申訴後陸續遭遇考核、4次申誡,甚至病假期間被要求一日兩度返院簽收公文,這些處分與要求是否構成某種形式的報復,恐怕不是院方單方面說了算。

工會要求的外部獨立調查,正是要補足院內調查機制可能存在的盲點。當調查小組成員由院方組成,即便納入外部委員,在實際運作上仍可能讓申訴人感受到不對等的權力關係——這也是為什麼王玉瑋坦承「詢問方式可能讓陳情人感受不佳」時,工會並不買單的原因。

展望與影響:這不會是最後一個案例

這起事件的核心爭議,可以歸結為三個層面:第一,各項處分是否具有明確的規範依據?尤其是針對約用人員赴陸旅遊的4次申誡,院方必須提出讓外界信服的具體法源與作業程序。第二,同類案件是否採一致標準?其他約用人員若有類似赴陸行為,是否也受到相同處分,將是檢視是否存在選擇性處理的重要指標。第三,員工提出申訴或尋求工會協助後,後續不利處分是否與申訴行為存在關聯?這也是工會要求衛福部從整體事件時序進行調查的真正原因。

這起事件不會是台灣醫護職場的最後一個案例。在護理人力持續短缺、第一線醫護人員工作壓力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個讓員工敢於申訴、且申訴後不會被秋後算帳的安心職場,是衛福部、勞動部及各級醫院管理階層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金門醫院與主管機關的後續處置,不僅關係到這名護理師的個人權益,更將成為台灣醫護職場反霸凌與申訴保護機制的重要參考案例。

如果你或身邊的醫護人員正面臨類似處境,請記得:職場霸凌申訴不是一個人的戰爭。你可以向所屬工會尋求協助,也可以向勞動部職安署或衛福部提出申訴。申訴過程中的每一步,都建議保留書面紀錄與時間序,這將是未來釐清事實的重要依據。體制或許不完美,但集體的力量,永遠比獨自承擔更有機會推動改變。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約用護理師和公務人員在申訴權益上有什麼不同?

約用護理師依勞動契約進用,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但在職場霸凌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及工會保護等方面,仍受《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工會法》保障,申訴權益與公務人員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勞動權益並無差別。

如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被秋後算帳,可以怎麼救濟?

如果申訴後接連遭遇考核、申誡或其他不利處分,建議先蒐集完整時序證據(包括申訴日期、處分日期、相關公文與會議紀錄),再向勞動部職安署提出「不利處分」申訴,同時可請工會協助向監察院或衛福部陳情,要求外部獨立調查。

金門醫院這起案件的申誡處分依據是什麼?

院方表示4次申誡是依院內行政管理規範辦理,非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主要理由是當事人赴陸旅遊未事前申請、請假及返台後完成相關程序。但工會質疑約用人員的工作規則並未明確載明此義務,要求院方提出具體法源依據。

醫護人員面對職場霸凌,法律上有哪些保護機制?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明定雇主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勞動部也訂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要求事業單位建立申訴與調查機制。此外,《工會法》第35條禁止雇主對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有不利益對待,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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