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中選會委員會議,讓三項公投提案只活了三分之一。藍白陣營痛批「太上皇」、「沒收民主」,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的反應倒是冷靜得像在談天氣:不服?那就提行政訴訟。這句話背後,藏著台灣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那道從未被清楚畫下的界線。
公投不是許願池:哪些事本來就不能投?
先看被擋下的兩案。「交通罰鍰專用」公投,主張把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於改善交通。聽起來很合理對吧?但陳英鈐點出關鍵:這涉及預算調度,還踩到地方自治權限。根據《公投法》規定,預算、租稅、人事等事項本來就不在公投範圍內——這不是中選會說了算,是法律白紙黑字寫死的。
至於「鞭刑」公投,爭議更大。陳英鈐直言,除了違反《兩公約施行法》,台灣《刑法》根本沒有鞭刑這個刑種。就算立法院硬修法納入,也高度有違憲疑慮。換句話說,這案不是中選會為難,是連憲法這一關都過不去。
「不能說中選會嚴守法律規定就指責自居老大。」陳英鈐這句話說得直白。問題不在於中選會能不能審,而在於很多人誤以為「公投什麼都能投」。事實上,公投的邊界一直畫在那裡,只是過去沒人認真去看。
權力分際的模糊地帶:行政訴訟是解方還是拖字訣?
藍白的不滿其來有自。從他們的角度,中選會以專業審查之名,實質上擋下了他們主張的政策工具。但陳英鈐搬出《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公務員若認為長官命令可能違法,應負報告義務,否則須自負責任。這段話的潛台詞是:中選會委員不是民代,不能立委說怎麼做就怎麼做。
首先,行政與立法權限各有範圍,不是立法院交付的命令公務員都必須照辦。其次,中選會的角色是依法審查,不是政策護航。再者,若提案人真的認為中選會擴權、侵犯立法權,法律已提供救濟管道——行政訴訟。最後,這個機制設計本身就是權力制衡的一環,不是什麼程序拖延。
說真的,行政訴訟這條路,走得通嗎?從過去經驗來看,公投提案被打回票後提訴訟的案例不多,就算提了,法院對中選會的審查標準通常給予相當程度的尊重。與其說陳英鈐在給台階下,不如說他在示範什麼叫「依法行政的極限」。
核能公投過關卻沒人想投?一個「怪異」的民主悖論
三案中唯一過關的「廢除非核家園」公投,陳英鈐的反應更耐人尋味。他直言很多人根本不想去投,因為「公投有沒有過可能沒差」——經濟部已核准核二、核三再運轉計畫,政府實際上已在做跟公投主張相反的事。這就形成一個荒謬局面:公投過了,政策方向不變;公投沒過,也不代表不能做。那投這個公投的意義在哪?
從數據來看,2022年修憲公投併入九合一大選,開票拖到晚上11點才結束,選務人員清晨6點出門,做到半夜。這次如果多了公投案,同樣的戲碼又要重演。陳英鈐點出一個殘酷現實:公投案對選務人員造成極大壓力,但對政策走向的實質影響力,可能比很多人想像中要小得多。
從三案看公投制度的三大結構性問題
這波公投審議爭議,表面上是藍白與中選會的對峙,實際上戳中了台灣公投制度的三個痛點:
- 第一,提案門檻與審查標準之間的張力。連署過了、成案了,卻在審查階段被擋下,提案人的挫折感可想而知。但審查標準若不嚴守,公投就會變成「多數暴力的工具」。
- 第二,公投與代議民主的競合關係。當公投結果與行政部門政策方向矛盾時,誰說了算?陳英鈐的答案很明確:公投只是一個「口號」,沒過不代表不能做。這套邏輯在法理上站得住腳,但在民主正當性上,恐怕說服不了多少人。
- 第三,選務量能與民主參與的取捨。每多一項公投案,選務人員就多負擔數小時的工作量。這不是反對公投,而是必須面對的現實成本。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這次爭議反映的不是中選會「太上皇」,而是台灣社會對公投制度有過度浪漫的想像。公投從來就不是政策捷徑,它只是眾多民主決策工具之一。陳英鈐點出了一個很多人不願面對的真相:公投的影響力正在遞減,因為行政部門已經學會「繞過公投做該做的事」。對一般民眾來說,與其糾結於哪個提案被擋,不如想清楚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我們究竟期待公投在民主決策中扮演什麼角色?如果只是發洩情緒的工具,那被擋掉幾案真的沒什麼好大驚小怪。如果是認真的政策工具,那現行制度確實需要更細膩的配套設計。
說到底,陳英鈐的「不服可提訴訟」不是推託之詞,而是一個制度設計的必然結局。當行政與立法的權限邊界模糊時,司法是最後一道釐清界線的機制。只是這條路走起來耗時費力,提案人願不願意走、走不走得通,又是另一回事了。
你的下一步:下次看到公投提案被擋的新聞,不妨先問自己三個問題——這個提案的內容是否涉及預算或地方權限?它是否違反台灣已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如果它真的通過了,行政部門有義務執行嗎?想清楚這三件事,你對「誰在沒收民主」這個問題,會有完全不一樣的答案。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選會可以否決公投提案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以。《公民投票法》明訂預算、租稅、人事等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中選會依法進行形式審查,若提案內容違反這些規定,就有權否決。
陳英鈐說「不服可提行政訴訟」,真的有案例成功過嗎?
過去公投提案被否決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例不多,且法院通常尊重中選會的審查判斷,成功翻案的機率並不高,但這仍是法律賦予提案人的正當救濟途徑。
「鞭刑」公投為什麼不能過?跟兩公約有什麼關係?
鞭刑涉及身體完整性的侵害,台灣已簽署並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禁止殘忍、不人道之處罰,加上《刑法》根本沒有鞭刑此一刑種,修法納入也高度有違憲疑慮。
廢除非核家園公投就算過了,政府真的會照做嗎?
陳英鈐指出,經濟部已核准核二、核三再運轉計畫,實際上已與非核家園方向有所偏離。公投結果對行政部門有政治約束力,但行政部門仍可透過政策工具實質調整執行方式。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